热问|情侣为结婚共同买房,分手后房子归属如何确定?

搜狐焦点岳阳站 2022-12-03 12:22:32
用手机看
扫描到手机,新闻随时看

扫一扫,用手机看文章
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

是以两人名义购房,但是韩亮一方付首付、还房贷,这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,属于附条件的赠与。既然马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,那么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,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此外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八条…

2018年,在北京工作的韩亮(化名)和马玲(化名)确立了恋爱关系。随后,为准备结婚,韩亮自己交首付以两人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。从2019年至2021年底,韩亮和马玲共同向银行借款,但一直由韩亮还房贷,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韩亮和马玲。如今,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,马玲已经与另一男子结婚。韩亮想知道,以两人名义购买的房子现在如何分割?

解答:

对此,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介绍,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,该套房产应该属于韩亮所有。虽然是以两人名义购房,但是韩亮一方付首付、还房贷,这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,属于附条件的赠与。既然马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,那么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,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
李松律师介绍,上述问题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为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此外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,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生效;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失效。

新京报记者 张建

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刘军

文章转载自:新京报

声明: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,除焦点官方账号外,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不代表焦点立场。